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61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許永欽 債務人 陳淑莙
何育煌
一、債務人陳淑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64,552元,及自民國101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2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1.375%加1%減0.25%機動計息),暨自民國10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125%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2.125%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淑莙應向債權人給付1,310,323元,及自民國101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7%計算之利息(前2年按定儲利率指數1.37%加1.725%機動計息,第3年起加2.8%機動計息),暨自民國10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4.17%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4.17%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如對陳淑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何育煌負清償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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