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7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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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7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一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二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六六四一號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緩刑三年確定,嗣因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於九十六年間,因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一二三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七年七月間,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六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該二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三七二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於九十七年十月間,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二四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在案(尚未確定),再甲○○係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甲○○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二十一時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因另案通緝到案,經徵得甲○○之同意後採尿送驗,經警將所採尿液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前科、犯罪之手段、施用毒品戕害自身之健康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應抄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2817號被告甲○○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巷○號9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2月7日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7年毒偵字第1325號、第150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詎猶未悔改,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7月24日,在臺北縣新店市○○路○○巷○號9樓之5住處,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7年7月29日,在臺北市○○區○○路○○號通緝到案後,採集其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供述;(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三)本署97年偵字第1325號、第1507號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檢察官邱舜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游啟輝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