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91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