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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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 徐淡健 管理人 徐鴻志
祭祀公業徐淡健管理人 徐振旺
祭祀公業徐淡健管理人乙○○
祭祀公業徐淡健管理人 徐阿益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
壹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