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小字第5406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9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2,68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