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7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87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