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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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交易字第四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