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607號債權人 張秀夏 律師即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債權人 王戊昌 會計師即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債務人全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佰肆拾陸元柒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