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48號上訴人 何文校 被上訴人 盧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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