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43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告 趙秀鑾
蘇愛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16,416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592,500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16,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附表:
┌─┬──────────────┬──────┬────┬────┬─────────┐│編│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鎮○○○段)│(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843-11地號土地│5,600│75│全部│420,000元│├─┼──────────────┼──────┴────┼────┼─────────┤│2│159建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全部│172,500元│││(門牌號碼:苗栗縣後龍鎮灣寶││││││里7鄰下灣寶庄111之18號)││││├─┴──────────────┴───────────┴────┼─────────┤│合計│59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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