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交上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3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潘斌 選任辯護人 曾宿明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潘斌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廖潘斌之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潘斌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以其自107年2月2日迄今已羈押超過7個月,已逾本院所處刑度之一半,被告不可能為了僅餘的6個多月刑期逃亡,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經核符合規定,准聲請人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