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明選任辯護人蘇彥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原定107年1月29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7年2月21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政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