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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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6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玉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瑞娥 即臺北市私立華視托兒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