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撤緩偵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方錦源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