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3號上訴人 王麗禎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陳贈吉 律師被上訴人 高展鵬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龍
法官曾鴻文
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