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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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再國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莊光明 再審被告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盧政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再國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650元,依上開規定,應徵裁判費16,7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葛永輝法官許旭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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