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 張雯慧 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蘇東隆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林淑貞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邱祖賢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鍾嘉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胡大健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楊絮如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暨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30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目前於頂聖企業有限公司擔任廚務,據其民國104年4月至11月員工薪資明細表,扣除勞健保費,平均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3,544元【計算式:(24,410+23,133+23,302+23,414+24,634+22,834+23,854+22,774)÷8=23,
544,本件均採四捨五入】,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等在卷可證。而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係以內政部公布之高雄市105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扣除房租部分比例後以9,451元為據,另加計未成年子女蔡○諭、蔡○倪(分別為87年、88年生)之扶養費2,366元及房租費用6,000元,經以每月固定收入23,544元減去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5,727元【計算式:23,544-9,451-2,366-6,000=5,727】;此外債務人目前另有中華郵政保單解約金35,653元,如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六年履行期間,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與扶養費後,經計算結果為447,997元【計算式:35,653+(5,727×72)=447,997】,而其十分之九則為403,197元,且縱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尚不及一成,但就有固定收入之債務人而言,所提更生方案應否認可,重點在於債務人以其現有之資力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是否已盡清償之能事,使各債權人於可能範圍內受最大之清償,而非以債務人之清償成數為斷。綜上所述,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之翌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每月20日付款,每期償還5,727元,計分72期按債權比例清償各債權人,還款總金額為412,344元,還款成數為0.04%,已足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確已盡力清償;且依聲請人之過去消費及現在收入及支出情形以觀,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另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曜崇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臺灣土地銀行│100,195│0.86%│49│├──────────┼──────┼─────┼─────┤│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300,058│2.59%│148││有限公司││││├──────────┼──────┼─────┼─────┤│華南商銀│515,300│4.44%│254│├──────────┼──────┼─────┼─────┤│國泰世華銀行│2,232,196│19.24%│1,102│├──────────┼──────┼─────┼─────┤│臺北富邦商銀│1,282,156│11.05%│633│├──────────┼──────┼─────┼─────┤│兆豐商銀│297,049│2.56%│147│├──────────┼──────┼─────┼─────┤│甲○商業銀行│133,111│1.15%│66│├──────────┼──────┼─────┼─────┤│新光商業銀行│68,161│0.59%│34│├──────────┼──────┼─────┼─────┤│遠東商銀│628,852│5.42%│310│├──────────┼──────┼─────┼─────┤│玉山商業銀行│137,615│1.19%│68│├──────────┼──────┼─────┼─────┤│台新商業銀行│842,988│7.27%│416│├──────────┼──────┼─────┼─────┤│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1,637,143│14.11%│808││有限公司行││││├──────────┼──────┼─────┼─────┤│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704,369│6.07%│348││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70,131│0.6%│34││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483,569│4.17%│239│├──────────┼──────┼─────┼─────┤│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2,169,915│18.7%│1,071││有限公司││││├──────────┼──────┼─────┼─────┤│債權總額│11,602,808│每期金額│5,727│├──────────┼──────┼─────┼─────┤│清償成數│約0.04%│清償總額│412,344│├──────────┴──────┴─────┴─────┤│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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