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40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胡雅 雯債務人胡 志明 債務人 李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胡雅雯 即 胡雅慧 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訴外人 胡信平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81,012元整,債務人胡雅雯即胡雅慧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特邀同債務人 胡志明 、李秋萍為新連帶保證人,債務人胡志明、李秋萍自本增補約據成立時起依原借據約定對債權人所負借款本息等全部債務,均願負連帶保證責任,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原連帶保證人於本增補約據成立時免除其保證責任‧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胡雅雯即胡雅慧自民國105年05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38,49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胡志明、李秋萍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44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秋萍、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2│││14935│志明、胡雅│4月01日起│││││元│雯即胡雅慧││││├──┼───┼─────┼──────┼──────┼───────┤│002│新臺幣│李秋萍、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2│││46704│志明、胡雅│4月01日起│││││元│雯即胡雅慧││││├──┼───┼─────┼──────┼──────┼───────┤│003│新臺幣│李秋萍、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2│││46092│志明、胡雅│4月01日起│││││元│雯即胡雅慧││││├──┼───┼─────┼──────┼──────┼───────┤│004│新臺幣│李秋萍、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2│││46092│志明、胡雅│4月01日起│││││元│雯即胡雅慧││││├──┼───┼─────┼──────┼──────┼───────┤│005│新臺幣│李秋萍、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2│││46092│志明、胡雅│4月01日起│││││元│雯即胡雅慧││││├──┼───┼─────┼──────┼──────┼───────┤│006│新臺幣│李秋萍、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2│││46092│志明、胡雅│4月01日起│││││元│雯即胡雅慧││││├──┼───┼─────┼──────┼──────┼───────┤│007│新臺幣│李秋萍、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2│││46143│志明、胡雅│4月01日起│││││元│雯即胡雅慧││││├──┼───┼─────┼──────┼──────┼───────┤│008│新臺幣│李秋萍、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2│││46343│志明、胡雅│4月01日起│││││元│雯即胡雅慧││││└──┴───┴─────┴──────┴──────┴───────┘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秋萍、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935│志明、胡雅│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雯即胡雅慧│││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秋萍、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704│志明、胡雅│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雯即胡雅慧│││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李秋萍、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092│志明、胡雅│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雯即胡雅慧│││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李秋萍、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092│志明、胡雅│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雯即胡雅慧│││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李秋萍、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092│志明、胡雅│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雯即胡雅慧│││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李秋萍、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092│志明、胡雅│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雯即胡雅慧│││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李秋萍、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143│志明、胡雅│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雯即胡雅慧│││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李秋萍、胡│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343│志明、胡雅│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雯即胡雅慧│││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