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江龢峰
被   告  張金昌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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