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詹日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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