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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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秩字第三О號
移送機關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被移送人乙○○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苗警栗刑字第0九一00一八0六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藉端滋擾住戶,處新台幣伍仟元罰鍰。
事實、證據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行為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晚間九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苗栗市福星里二四鄰福星一三一號(甲○○宅)後門處。
(三)行為:藉口欲查悉其夫行蹤,擅自爬上前揭甲○○宅後門之鐵製陽台,於該宅後窗向內窺視,滋擾住戶安寧。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甲○○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訴。
(三)本院至現場勘查紀錄及照片三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溫顯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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