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管芝婷 被告 張博仁
曾錦霞 (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理事長)上列被告張博仁、曾錦霞因民國102年度審交簡字第1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管芝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