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埔小字第70號
原 告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詹雪如
被 告 葉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 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