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小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埔小字第6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蔡宗翰
被   告  張秉閎 (原名 張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連歆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