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9巷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附表二所示動產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如附表三所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附表三所示及其他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㈢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六七五號強制執行事件及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二八八七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二大隊每月得支領報酬三分之一移轉由債權人收取之命令應予停止,但其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㈣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五八六四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並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更生重建之機會,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8月27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基隆市│信義區│深澳││658│建│2,161.04│10000分之188│└─┴───┴────┴───┴───┴──────┴─┴─────┴──────┘┌─┬──┬───────┬───┬─────────────────┬────┐│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201│基隆市信義區深│鋼筋混│六層:50.81│陽台5.63、│全部││││澳段658地號│凝土造│合計:50.81│地下層│││││--------------│5層││54.32│││││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路109巷13││││││││弄4號│││││└─┴──┴───────┴───┴───────────┴─────┴────┘附表二:
┌──┬────────┬────────────────┐│編號│財產名稱│所在地│├──┼────────┼────────────────┤│01│車輛(MZ-9253)│基隆市○○區○○○路○○○巷○○弄○號│├──┼────────┼────────────────┤│02│車輛(BO-4165)│基隆市○○區○○○路○○○巷○○弄○號│├──┼────────┼────────────────┤│03│車輛(FB-2057)│基隆市○○區○○○路○○○巷○○弄○號│└──┴────────┴────────────────┘附表三:
┌──┬────────────┬──────────┐│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新臺幣)│├──┼────────────┼──────────┤│01│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1,500,000元│├──┼────────────┼──────────┤│0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00,000元│├──┼────────────┼──────────┤│0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8,950元│├──┼────────────┼──────────┤│0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523,397元│├──┼────────────┼──────────┤│05│台東關山鎮農會│1,270,000元│├──┼────────────┼──────────┤│06│匯豐銀行│57,865元│├──┼────────────┼──────────┤│07│遠東銀行│152,947元│├──┼────────────┼──────────┤│08│玉山銀行│351,150元│├──┼────────────┼──────────┤│09│萬泰銀行│202,000元│├──┼────────────┼──────────┤│10│台新銀行│195,548元│├──┼────────────┼──────────┤│11│大眾銀行│58,285元│├──┼────────────┼──────────┤│12│安泰銀行│90,685元│├──┼────────────┼──────────┤│13│中國信託銀行│130,9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