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抗字第5號抗告人 游政豪 上列抗告人即上訴人(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所為106年度中簡字第280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筱涵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