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清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清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清華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154號裁定核准假釋在案,茲因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清華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0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693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附表:
┌─┬──┬──────┬──┬──────┬──────┐│編│判決│案號│案由│宣告刑│判決日期││號│機關│││││├─┼──┼──────┼──┼──────┼──────┤│1│桃園│104年度桃簡│毒品│有期徒刑2月│104年5月28日│││地院│字第726號││││├─┼──┼──────┼──┼──────┼──────┤│2│桃園│104年度桃簡│毒品│有期徒刑2月│104年9月21日│││地院│字第943號││││├─┼──┼──────┼──┼──────┼──────┤│3│桃園│104年度桃簡│毒品│有期徒刑3月│104年8月31日│││地院│字第968號││││├─┼──┼──────┼──┼──────┼──────┤│4│桃園│104年度桃簡│毒品│有期徒刑3月│104年8月19日│││地院│字第1273號││││├─┼──┼──────┼──┼──────┼──────┤│5│桃園│105年度桃簡│毒品│有期徒刑5月│105年8月25日│││地院│字第197號││││├─┼──┼──────┼──┼──────┼──────┤│6│桃園│105年度桃簡│毒品│有期徒刑3月│105年4月15日│││地院│字第6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