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弘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9,3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