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慶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慶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慶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定應執行刑4月確定,並在監接續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1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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