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選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選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永修選任辯護人汪玉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永修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以111年度選訴字第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事後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簡仲頤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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