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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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陳光燦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樹根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 孫清吉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戶籍謄本,並聲明承受訴訟。
二、提出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90-1、90
  -3、90-5、90-7、90-11、90-13地號土地就被告孫清吉部分
  第一類謄本,如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
  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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