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730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被 告 林珮婕
被 告 林志榮
被 告 林美娟
被 告 林李素禎
被 告 林曉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仟肆佰伍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