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2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壬○○、財團法人甲○○○○、北港馬祖醫院、丁○○、乙○○、己○○、辛○○、癸○○、庚○○、戊○○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壬○○、財團法人甲○○○○、北港馬祖醫院、丁○○、乙○○、己○○、辛○○、癸○○、庚○○、戊○○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