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95年度除字第1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 吳怡儀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95年03月31日│100,000元│6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