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債權人 林秀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資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台端105年1月27日之補正狀並未陳報約定之清償日期為何日,請查明後陳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