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政霖選任辯護人薛逢逸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政霖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政霖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4年9月14日裁定羈押,並於104年12月14日延長羈押在案。惟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自105年1月29日起借提執行另案刑期,有臺中地檢署105年執更助度字第2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張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且其在監期間縱無羈押,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故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105年1月29日起撤銷羈押。末以被告既經借提執行,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許芳瑜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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