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香菱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明正 即許明正婦產科診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月7日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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