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拋棄繼承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信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明桃間 因104年度家訴字第56號請求確認拋棄繼承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關於上訴人於第一審聲明第一項「確認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2215號李信成之拋棄繼承無效」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二、另上訴人於第一審聲明第二項「確認原告對 李土水 之遺產繼承權存在」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045,905元(計算式:【143.81×700】+【577.8×700】+【301×3100×2/18】+【141×3100】=1,045,905,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
三、綜上,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21,59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沈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