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甲○○
送達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