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294號

原告 李秋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桂羚 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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