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188號
抗告人即
原告 楊嘉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楊宗榕 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