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583號
原告銀座雙星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卉萱
訴訟代理人 謝承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宏昌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