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95號原告 吳淑鈴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複代理人 蘇淑珍 被告 陳盈憲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民國100年9月25日前提出100年8月16日答辯狀中附件4之股票,於93年1月15日時該等股票之價值,另原告應提出自結婚後之工作情形?在各工作單位所領薪資資料?並指定100年9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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