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33號原告 游瑞榮 被告 陳寶瑞 應受送達處.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寶瑞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著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陳寶瑞離婚,原告於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住居所,至今未能合法送達訴訟文書,而原告分別於民國100年6月13日、同年8月8日經二次通知均未到庭辯論,並經本院於100年8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被告可確實送達之真正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1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業已發生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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