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 林大揮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被告 蔡朝明 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法官葉靜芳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