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戒毒偵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陸點叁壹壹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其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查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3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執行完畢後釋放,並經聲請人以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263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查,而被告經警查獲時扣案之不明透明結晶物一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6.3450公克,取樣0.0331公克經鑑析用罄,驗餘淨重
6.3119公克)一情,亦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6年11月16日安鑑字第0960001776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意旨確與上開法條之規定相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