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福(已歿)
原住台北縣永和市○○街○○○巷○○○弄○○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壹支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80
6號被告林家福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因被告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1支及子彈1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40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806號被告林家福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於95年4月9日查獲被告持有上開槍枝1支及未擊發之子彈1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上開改造槍枝具有殺傷力,有該局95年5月10日刑鑑字第0950054352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而被告因死亡,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5月18日以95年度偵字第10806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上開槍枝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於扣案之子彈1顆,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前揭鑑定中試射,有上開鑑定書1份可稽,該子彈於試射完畢後已無殺傷力,喪失違禁物之性質,聲請人仍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40條但書規定聲請沒收該子彈,容有未當,此部分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