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6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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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2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263號抗告人王 陳秀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林園區公所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準抗告狀㈢,應認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吳東都法官林茂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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