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2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255號抗告人 吳俊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闕銘富法官楊得君法官沈應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