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4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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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聲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47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緣聲請人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案號:本院104年度抗字第419號),而聲請訴訟救助,惟查其聲請意旨僅主張請求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用等語,對其個人究有何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亦未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亦查無聲請人曾至該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之相關資料可供參酌,有該基金會民國105年1月15日法扶榮字第1040002066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莊子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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